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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赤乡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年度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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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年度禁养区

生猪养殖场的通告

根据省*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44号)文件精神及全县年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和近期中央、省、市、县环保督察整治要求,为确保中赤人民群众及子孙后代的健康福祉和全乡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决定对年度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拆除范围、对象

拆除范围与对象: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具体对象为中赤乡年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入户宣传动员的养殖场(户)。

二、拆除奖补标准

奖补标准按照《武平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奖补办法(修订)》(武*文〔〕27号)文件执行。

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工作要求主动拆除的砖混结构的管理房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的猪舍、砖木结构的猪舍及管理房元/平方米;土木结构的猪舍、管理房60元/平方米。在年5月30日前(以验收时间为准)自愿拆除并经县治污办验收的生猪养殖户,乡*府按县治污办验收的猪舍面积根据武*文〔〕20号文件,再给予20元/平方米的转产奖励补助;5月30日后拆除猪舍面积,不再享受20元/平方米的转产奖励补助。

三、拆除时限及相关措施

(一)拆除时限:列入年度拆除的养猪场(户)要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拆除并通过验收。

(二)相关措施:年5月30日前仍然未与乡*府签订(关闭)拆除协议或在协议期限内未完成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户),乡*府将报请县供电、环保、农业、国土、林业、金融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对相关养殖户主(畜主)在中赤网、村公开栏给予公开曝光。

2.申请供电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3.申请县环保部门对排污进行取样检测、立案调查,采取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猪舍建筑将视为“两违”建筑,报请县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强制拆除。

5.报送金融部门一律停止任何形式向禁养区养殖户及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饲料生产商、经销商新增贷款,原有贷款加紧催收,不得展期,直至予以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中赤乡人民*府

年5月24日

今天又有部分养殖户已拆除猪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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